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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孝感市大悟支行官司频来,骗贷事发

2019-05-13 09:11:48    来源:和讯银行

5月9日,和讯银行自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熊某原,骗取湖北银行大悟支行贷款2000万元、承兑汇票2000万元一案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和讯银行发现,这家公司骗贷时间使用效率之高令人感叹,从申请贷款,到寻找担保,再到贷款审批发放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而等到银行和提供担保的企业发现被骗报案的时候,已经过去了将近两年的时间。直至判决书公布,这一案件曝光在了大众视野。

贷款将到期 寻找“冤大头”

2013年11月5日,绿源公司以支付公司各项目材料款为由,欲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的授信业务。由于没有抵押品,绿源公司就提供了一份虚构的工程劳务合同供湖北银行大悟支行授信评查,并以不少于5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骗取了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的信任。经银行审核后,与绿源公司签订了一份授信金额为2000万元的《授信协议》,授信期间为12个月,从2014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正是这份《授信协议》为绿源公司骗取湖北银行大悟支行4000万元款项埋下了伏笔。

由于合同是虚构的,绿源公司到期自然无法偿还该笔承兑汇票敞口。2014年12月中旬,熊某原眼看还款时限将至,便抓紧时间想要以贷还贷,再从湖北银行贷出一笔款来偿还。这时,“冤大头”大悟县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祥公司)进入了熊某原的视野,骗贷的想法也在熊某原心中逐渐成型。

2014年12月中旬,熊某原多次找到中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堂(化名),熊某原向金某堂承诺,其能够取得湖北银行大悟支行4000万元的授信贷款(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但是需要抵押物才能发放贷款。金某堂便与熊某原达成了协议:

1.双方同意以绿源公司为贷款主体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贷款。

2.中祥公司提供其在大悟县的两层房产(抵押财产价值合计为6500余万元)作为贷款抵押物。

3.双方将4000万元贷款各使用50%,流动资金贷款由中祥公司使用,第一笔贷款到账后,由中祥公司优先使用。

熊某原看到此事事成,开始紧锣密鼓的进行下一步骗贷筹划。

7份虚假合同 7天审批过会

2014年12月21日,绿源公司以承建贵州卢洞溪隧道项目和大坪隧道项目施工需要资金为由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4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的部分材料有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情况及公司应收账款2.4亿元,还有7份虚假的承建工程合同,并以中祥公司的两层房产作为抵押物供湖北银行大悟支行授信评查。

两天后,即12月23日,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审核绿源公司的申请材料后加上绿源公司是湖北银行的A级、支持类的准入客户,判定绿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还款能力,综合回报率较高,同意办理绿源公司4000万综合授信。

2014年12月30日,也就是同意授信7天后,湖北银行孝感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批准了该授信。

借款腾挪转移 时间把握刚好

2015年1月6日,绿源公司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签订《授信协议》,约定绿源公司可向银行申请使用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800万元。两天后,绿源公司与湖北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当天,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就经绿源公司委托,将款项转入一家商贸公司,之后该公司将这笔贷款转到绿源公司账户。而这笔和金某堂约定好的贷款并未给中祥公司使用,因为绿源公司终于有了资金将2013年11月份签订的承兑汇票敞口清还。

熊某原并未偃旗息鼓,仅在偿还承兑汇票4天后,2015年1月12日,便以绿源公司支付湖北行正商贸公司钢材款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熊某原把准备好的2000万元过桥资金作为承兑汇票保证金,在1月13日就获得了大悟支行的出票。之后绿源公司将承兑汇票通过其他公司贴现共计3884万元,转手将过桥资金2000万换完之后,绿源公司将其余1884万元使用。

官司频来 骗贷事发

2016年8月23日,中祥公司发现绿源公司一直没有贷款动静,金某堂向大悟县公安局报案,称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太原要求其为湖北银行大悟支行4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作为条件,熊太原承诺取得贷款后将贷款的一半即2000万元优先提供给中祥公司有偿使用。但是熊某原一直没有履行协议2016年10月18日,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对绿源公司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至此此案事发。

绿源公司在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的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贷款分别到期后,绿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017年6月14日,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将绿源公司和中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定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对中祥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在48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判项。中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却被驳回维持原判。

2018年5月7日,熊某原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经审理查明,熊某原提供的7份工程合同均系伪造,法院认为,绿源公司和熊某原以欺骗手段骗取湖北银行大悟支行4000万元,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2019年3月1日,绿源公司和熊某原骗取贷款一案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判处绿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判处熊某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关键词: 湖北银行 大悟支行 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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