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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农商行大幕支行原副行长挪用客户存款 用于偿还自己债务

2019-05-07 08:49:17    来源:新浪财经

5月6日消息,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咸宁农商行大幕支行原副行长刘某挪用客户存款为自己还债,获得缓刑。

裁判文书显示,刘某,女,汉族,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学文化,原系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幕支行副行长兼会计主管,现住咸安区。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咸宁农村商业银行大幕支行副行长兼会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客户赵德和办理定期存款6.5万元的业务时,私自将6.5万元提前支取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并将已提前支取的作废存单交给赵德和。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将客户刘某2定期存款30万元提前支取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9月29日至10月25日期间,已将挪用的36.5万元全部退还给赵德和、刘某2。赵德和、刘某2均出具了谅解书,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某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退赃,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关键词: 咸宁农商行 大幕支行 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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