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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家村镇银行违法违规再领三张罚单

2019-01-17 10:20:25    来源:《华夏时报》

从2007年首家村镇银行成立至今,从总体上看村镇银行已初具规模,逐渐成为支农支小、服务三农的有生力量。但和其他银行相比,村镇银行成立时间短、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知名度、美誉度、品牌形象等均有较大差距,加上在金融去杠杆的背景下,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愈加严格,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发生诸多问题也就成了“必然”。

2019年1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两则关于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舆玉川村镇银行”)的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平舆玉川村镇银行由于违规开展信贷业务,未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贷后检查不尽职,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驻马店监管分局于2018年12月20日对其罚款20万元。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冯娜,对该行违规开展信贷业务,未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贷后检查不尽职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驻马店监管分局于2018年12月20日对其处以警告处罚。

同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沁阳江南村镇银行”)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沁阳江南村镇银行由于董事未经核准履职,依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焦作银监分局于2018年12月25日对其罚款20万元。

据企查查相关信息显示,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成立日期为2015年9月28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大股东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沁阳江南村镇银行成立日期为2011年5月17日,注册资本为10816万元,大股东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47%。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农村新型的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支持和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一定程度的解决了农业中小微型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然而其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暴露的可能性。

2007年3月,全国第一家村镇银行在四川仪陇正式挂牌成立,此后,包括国有大行及外资行纷纷布局村镇银行。据悉,村镇银行成立之初,发起行和股东的初衷是想发掘农村市场的金矿,但十多年过去了,打包出售却频频发生,导致市场上一度出现各种质疑村镇银行的声音。

对于村镇银行被打包出售,一位不愿具名的农商行人士并不惊讶。“我们银行在2017年、2018年已经出售了控股的两家村镇银行,主要是不挣钱、风险高。”

对于各大银行为何频频出售村镇银行,财经专家盘和林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分散的银行点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建设村镇银行的目的是为了带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银行点一般都位于经济落后的地区,再加上群众信用基础薄,使得银行‘单打独斗’非常艰难,而又因为村镇银行数量较少,关联性较差,资金流通范围和融通渠道也不够丰富,这就造成了这些银行并没有形成可观的规模效应。”

相关业内人士称,村镇银行的业绩过于依赖“补贴”,“最初有政策支持的时候,政府会给予一部分补贴,后来补贴取消之后,这些村镇银行业绩就举步维艰了。”(记者 葛爱峰 实习生 王鑫)

关键词: 村镇银行 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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