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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三门峡高新支行违规放贷 无辜群众莫名成替罪羊

2019-01-09 16:23:00    来源:中国企业网

导读:洛阳银行七年上市未果,在今年罚单接连不断,负面消息铺天。2018年9月11日,中央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官网上所披露的一份《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在被罚的六家银行中,工行洛阳分行、农行洛阳分行、邮储银行洛阳分行、洛阳农商行、河南新安农商行5家银行所涉及的违规行为主要类型为“未按照规定挑剔残损、无损人民币”,而洛阳银行“独树一帜”,其违规行为主要类型为“拒绝、阻碍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实在让外界百思不得其解。

接三门峡陕州区群众实名反映,洛阳银行三门峡高新银行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并提供了一份举报材料,关于洛阳银行三门峡高新支行与神州采石公司三次违规放贷的概要。几位的保证人毫不知情且跟此事并未有任何利益关系,被骗为神州采石公司提供担保,成了整个事件的替罪羊。

图为: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

本网在从举报人了解到:2015年12月25日,在洛阳银行三门峡高新支行行长赵冰的全面管理下,信贷人员李静波,通过借款人神州采石公司找到举报人李圆圆、张璐、罗雪艳等人,以神州采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义,让举报人李圆圆、张璐、罗雪艳等人帮签一个贷款合同,只需在保证人处签个名按个手印,配合银行走个形式就可以。而神州采石公司和洛阳银行高新支行的信贷员,并未向举报人李圆圆等人进行任何风险提示,也没有告诉这笔贷款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以新还旧,其目的为了哄骗举报人李圆圆等人为神州采石公司担保270万元的借款,用于偿还神州采石公司先前到期的270万元的贷款。

从举报人李女士了解到:“当时问过神州采石公司和银行的贷款专员,都说了没事儿,只用签个字没什么风险,就算以后出现其他情况也不会追究你们的责任,本着是同事朋友的关系就签了个字。现在法院传票送到家才知道钻进了个套儿,当时神州采石公司以生产运营的借口让我们帮忙担保,传票到家后我们自己去调查神州采石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现在2014年2月该公司就已经背负巨额债务,且调查中发现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27日期间,共有三份,让我们担保借贷就是为了以新还旧,银行工作人员与签署的合同上也并没任何的风险提示,这分明就是诈骗!”

图为:举报人调查后得知神州采石公司的负债财务报表。

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和材料上了解到违规贷款共分三笔:

第一笔贷款,洛阳银行三门峡高新支行虚增还贷,神州采石公司以流动资金贷款违规进行债务置换:

2014年2月27日,神州采石公司的财务在已经背负巨额负债情况下,洛阳银行三门峡高新支行以流动资金借款的方式,于当天贷给神州采石公司300万元。2014年2月28日,洛阳银行三门峡高新支行又让神州采石公司把贷出来的300万元存入该行,当天洛阳银行三门峡高新支行又以存款质押的方式贷给神州采石公司300万元。(实际放款金额290万元质押金扣除10万元)贷款期限为十个月,为此来增加该银行的业务绩效,银监会早有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规吸收虚增存贷。而神州采石公司违规将这笔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却拿来偿还他人债务。

神州采石公司名义上贷了两次款,其实只得到一笔300万元贷款。而另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以存单方式予以质押冻结,实际上并不能使用,而神州采石公司却还能拿着质押后的290万元进行债务置换,且流动资金贷款只能用作生产经营,并不能拿来归还他人欠款而做债务置换。这样操作却使得洛阳银行三门峡高新支行,不仅获得一笔300万元业务存款记录,更获得二笔共计600万元贷款业务记录,洛阳银行三门峡支行用这种方式违规操作虚增存贷来增加自己的业务。而这笔贷款的实际用途更是为了偿还其他合作公司的欠款,并非用于日常生产,属违规操作。

图为:300万元的存款质押单。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而神舟采石公司借的三百万没有投入生产而是为了偿还其他公司的欠款,这种情况属于债务置换,不符合贷款用途。洛阳银行三门峡高新支行也未有任何防控风险的调查就将三百万贷于神舟采石公司。

图为:神州采石公司所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第二笔贷款洛阳银行三门峡高新支行未进行风险管控,违规操作以贷收贷:

2014年12月26日,神州采石公司第一笔300万元贷款已到期,该公司只偿还了30万元,剩余270万元无力偿还。洛阳银行三门峡高新支行在明知神州采石公司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又通过每笔贷款30万元,分九笔借款的方式贷给神州采石公司270万元,这种暗箱操作很难让人不联想到神州采石公司与该银行有何等利益关系。而神州采石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将这九笔贷款以支付运费的名义转到公司股东张焕四个人账户上,张焕四再把270万元的贷款转到神州采石公司对公账户上,神州采石公司用这九笔贷款分九次偿还洛阳银行三门峡高新支行到期的270万元贷款欠款。一天之内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贷九笔30万元合计270万元的贷款业务,通过造假以支付运费为由,再把贷款从个人中国银行账户转到对公的神州采石公司账户用来以贷还贷,化整为零。原本已与12月26日到期的贷款,又重新变成九笔30万元的“新”贷款,贷款期限为6个月。

图为:九笔30万的贷款明细,日期均为同一天放款。

以贷收贷相当于在原有的贷款情况下,额外违规再放一笔贷款用于归还之前的贷款来帮助该企业虚假盘活,掩盖了银行的贷款质量,不利于银行股东或者监管部门对贷款风险的真实状况作出准确判断,而所有风险的苗头都在于对贷款质量的判断,因此监管部门要对银行掩盖贷款质量的行为予以重罚。洛阳银行三门峡高新支行假借九笔“新”贷款,骗取保证人担保,通过以贷收贷的方式,将神州采石公司无力偿还的270万元旧贷款化整为零,就是为了以贷还贷,掩盖不良资产。

银监会提出“七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力分飞、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等。洛阳银行三门峡支行在已知神州采石公司无偿还欠款能力的情况下,未进行任何调查风险管控,用这种违规形式来帮助神州采石公司暗度陈仓,究竟意欲何为?

第三笔贷款洛阳银行三门峡支行与神州采石公司恶意串通,设圈套欺骗担保人:

2015年6月26日,270万元贷款到期,神州采石公司仍然无力偿还这九笔共270万元的贷款。与此同时神州采石公司与洛阳银行三门峡高新支行的信贷员李静波恶意串通,找到举报人李圆圆、张璐、罗雪艳等人,以神州采石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义为其做担保人来贷款,提供身份证并签署一份《个人最高保额保证合同》。

当时神州采石公司与洛阳银行三门峡支行工作人员并没有对担保人做任何风险提示,也没有告知这笔贷款的真实用途是用来以新还旧,从头到尾声称没任何风险也不会被追究责任。签署合同时合同内容和其他约定事项内容均为空白,合同上也并未有风险提示,合同空白内容都是该银行后来自行添加,当时只是催促、诱导保证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对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能力没有任何审查,甚至连保证人到底有没有工作、在哪个单位工作都不清楚。试问这种只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此低门槛的贷款,与现形式打压的网络APP“人头贷”有什么区别?

办理贷款时,会让借贷者提供更多的还款能力证明,如会通过考察借款人名下是否有抵押物,是否有房产、工作性质是否稳定等多种情况,贷前审核会更加严厉。同时,黑户申请贷款,贷款机构还有可能会提高借贷者的贷款利率,或降低借贷者的贷款额度,具体要视情况而定。而洛阳银行三门峡支行只是要求担保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一份空白内容的合同处签字就放出了270万元的贷款,与神州采石公司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这种情况实属贷款诈骗。

本网查询相关资料,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处于与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对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贷款,从而主要侵害了信贷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网查阅了担保人需知的相关手续:

1、 担保人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银行提供的工资流水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收入的凭证。

3、 担保人填写好的担保承诺书,表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履行相应义务。

4、 有抵押物的,须提供权属关系证明书。

图为:签署的最高保额合同。除了保证人处和身份证号码处的签字为举报人所签,其他内容均为银行后期所填写,且所有合同字迹均为银行一人所填写。

综上所述,洛阳银行三门峡支行为何能多次违规操作?神州采石公司与当时主管该支行的行长赵冰又是何等关系?这其中暗藏什么猫腻?况且每笔贷款的审批都是当时原行长赵冰所签字才能通过放款。原行长赵冰又与神州采石公司中间又会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本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接连不断的罚单、频频牵涉的诉讼,已经让谋求上市7年仍一无所获的洛阳银行足够“焦头烂额”。 抛开这一令人惊愕的违规行为来看,洛阳银行近一段时间的罚单也是接连不断。

7月,洛阳银监分局对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洛阳银行四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所涉行政处罚依据共计27条,洛阳银行被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共计200万元,主要责任人于洁琳、宋东亚被别处以7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并警告。

9月10日,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因贷款“三查”严重失职、形成大额不良,河南银监局对银行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205万元。

9月13日,河南银监局洛阳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曹红政在洛阳银行郑州分行违规授信以及没有执行内部制度的违规行为中负有管理责任,被处以警告并被罚款5万 元。

除此之外,天眼查数据显示,洛阳银行今年因借款合同纠纷、票据、缔约过失等原因牵涉多起诉讼。洛阳银行内部的管理层混乱导致了这种情况的多次发生,最后受牵连的却是无辜的平民百姓。

对此,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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