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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100万元

2021-05-07 14:34:13    来源:券商中国

跨境理财通试点细则终于披露。

5月6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重点在于对内地投资者开展“南向通”的条件门槛、“北向通”可投产品范围及额度、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多方面操作细节予以明确。《细则》的发布意味着跨境理财通的正式开通指日可待,据媒体报道,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近日表示,金管局希望在下半年初启动跨境理财通。

在关于《细则》的起草说明中,内地监管部门表示,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益尝试。试点业务的开展,一是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二是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100万元

“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2020年6月,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以下简称“跨境理财通”)。

在关于《细则》的起草说明中,内地监管部门表示,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密切、人员交流频繁,居民个人在区内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对跨境理财存在较大需求。一方面,港澳地区个人希望购买内地银行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内地居民希望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余伟文曾表示,理财通的突破性在于提供一条正式和便捷的渠道,首次允许零售投资者直接跨境开设和操作投资户口,有更大的自主度去选择理财产品。沿用过去股票通和债券通的经验,“风险可控、循序渐进”是互联互通机制得以不断突破和深化的基本原则。在理财通的初始阶段,三地监管机构会采取务实和审慎的态度去设计各个环节。这点体现在理财通的实施框架,包括产品范围主要涵盖风险较低、相对简单的投资产品;投资者在两地银行分别开设汇款和投资户口、实施一对一绑定;人民币跨境资金实施闭环汇划和额度管理。

实际上,从《细则》所明确的资金划转、账户开立、额度管理等有关要求看,跨境理财通的具体运行机制与“债券通”、“沪港通”等已有的金融跨境互联互通机制类似,主要有以下特点:

1、“北向通”和“南向通”业务资金通过账户一一绑定实现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使用范围仅限于购买合资格的投资产品。

2、资金汇划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这一条就意味着不会对境内外汇市场形成直接影响。

3、对“北向通”和“南向通”跨境资金流动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此次《细则》明确,“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同时,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明确内地投资者门槛

作为内地金融监管部门起草的跨境理财通试点细则,该《细则》中重点对内地投资者开展“南向通”所需满足的条件、“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内地银行参与试点所需满足的条件等应由内地监管部门负责的政策要求予以明确。

具体来说,在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条件方面,《细则》明确了三条要求: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三是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细则》还强调,内地合作银行应切实落实对内地投资者业务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核责任,确保内地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行为。

从“北向通”的角度看,该试点为内地居民投资境外金融产品拓宽了渠道。曾有香港金融从业人士据记者表示,大量国际大型基金公司在港设有运营机构,并可销售多种投资策略以及地区的基金,尤其是公募基金的产品种类非常丰富,内地居民将来可以购买更多海外机构推出的基金。

“香港的资管行业非常发达,其中又以公募基金最为普遍。公募基金有股票类型的,也有固定收益类型的,产品期限和收益的灵活度都非常高。”上述香港金融人士称。

“北向通”可投产品明确,现金管理类理财除外

跨境理财通试点中的资金不论是北上还是南下都各有吸引力。对内地投资者而言可以扩展境外金融投资渠道;对港澳居民而言,内地大型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其相对稳健的收益同样具有吸引力,从而利于拓宽吸引境外资金流入的渠道。

《细则》明确了港澳居民“北向通”可以认购的投资产品范围:

一是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

二是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则需由港澳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此外,《细则》还对“北向通”投资者适当性、销售和宣传规范等予以明确。例如,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内地代销银行应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做好销售管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做好投资者风险和投资产品风险匹配,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等。面向港澳投资者与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标准应保持一致。

“内地代销银行要向港澳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产品。”《细则》强调。

关键词: 跨境理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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