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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直播带货”各方主体法律地位 不能仅靠平台“自罚三杯”治理

2020-08-04 09:50:48    来源:法治日报

平台与商家连麦演戏卖次品 专家建议适时修改广告法

明确“直播带货”各方主体法律地位

女商家带着哭腔说,自己的产品放错链接了,现在这个价格是错的,但系统崩溃改不回来了。丈夫知道后对她吼道:“39块钱你就把东西卖了?离婚!”

在确认链接无法撤回后,与商家连线的网红主播号召直播间的粉丝:“她现在下不了车了,大家赶紧买!”

妻子为了销量不得不降价卖货,却因此被丈夫辱骂;主播为了给粉丝低价折扣,自掏腰包补齐差价……从去年开始,这样的场景就出现在快手的一些网红直播间中,并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主播效仿。

对于这一现象,快手电商近日发布了一则违规用户公告称,部分主播在PK或连麦过程中,通过恶意砍价、吵架、辱骂、演戏等方式诱导粉丝购买劣质电商团伙的商品,严重影响了用户的购物体验、观感体验,损害消费者利益。基于此,快手对部分主播作出停止直播14天的处罚。

“恶意砍价、吵架、辱骂、演戏等方式,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诱导粉丝购买劣质电商团伙的商品,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于直播卖货中的乱象,不能完全交给平台自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营商环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志伟说,由于广告法的规则是针对传统广告形式进行设计的,已经很难适用于“直播带货”这种新的营销形式,对此,建议相关部门先行出台管理办法,再适时对广告法进行修改,准确界定“直播带货”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给监管部门的执法和消费者的维权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合伙演戏诱导粉丝买劣质商品

近日,记者观看了某网红主播连麦电商的卖货直播视频。

“你这双鞋138块钱两双,我们直播前说好的,你就这么卖,赔了算我的!”一名网红主播对连麦的女卖家说。

“这个价格我真没法儿卖,我在原先基础上再降点儿价,138块钱一双行不行?”卖家委屈地对连麦的主播说。

“我剧本都报出来了,你还要这么演?你就听我的,卖!”网红主播威胁道。

最终,女卖家只能含泪发出链接,低价卖出商品。

对于这种演戏卖货的方式,直播间里的一些网友并不买账,不时可以看到“你们在哪请的演员”“没演好”等关于演技的评论。

这些网红主播连麦劣质电商卖货,都有着相似的剧本和套路:花钱打榜、主播连麦电商、商家卖惨、网红主播“讲道理”、主播强硬要求卖家改价、腥风血雨后卖家豪气妥协。

尽管评论区有对演技和产品质疑的声音,但购买的人也不在少数,但在这些抢购的商品中,却有不少劣质商品和假货。

“网红主播连麦劣质电商的网络营销行为,其实就是‘套路卖’,主播收获打榜的钱和合作费用,电商高价卖出劣质商品,而粉丝成为被套路的消费者。事实上,这已经属于销售欺诈,轻则‘退一赔三’,严重的话则构成诈骗罪。”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对于限时限量、最低价等标签的产品,围观粉丝看到后很多都是冲动购物,没能做到科学消费和理性消费。但是,这并不是主播和劣质电商可以欺诈消费者的理由。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是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刘俊海说。

不能仅靠平台“自罚三杯”治理

7月24日,快手电商官方账号“快手小店”发布了第三期公告,通报了28名违规主播和128家劣质电商团伙名单。

记者注意到,在经过多天的整治之后,快手上一些网红主播在卖货时明显变得谨慎起来,用演戏、辱骂等方式连麦卖货的现象已经很少见到。

某视频直播平台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平台对主播的处罚,主要是依据其犯错的程度,像这种通过演戏方式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基本上都是给予封禁直播的处罚方式,时间大多在两周以内,“因为这样就封号确实也够不上,但平台又必须作出处罚,这种处罚方式确实不算重,被封禁期间可以上传短视频,等解禁之后依然可以直播”。

正如这名工作人员所说,对于这些网红主播而言,这样的处罚方式确实影响不大。记者注意到,有主播在被封禁直播期间,会在自己短视频的留言区公布自己的“小号”,让粉丝去另外一个号观看直播。

刘俊海认为,对于通过恶意砍价、吵架、辱骂、演戏等方式诱导粉丝购买劣质电商团伙商品的现象,平台有义务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而且事实证明这样做也是有效果的。但是,类似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依赖于电商平台的“自罚三杯”,还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网红主播在直播连麦的过程中,会收到电商花钱刷的礼物。而这些钱,主播和平台按比例分成。电商通过连麦,扩大了自己商品的销量。这就实现了主播、电商、平台的三赢,正因如此,个别平台才会在这一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大执法力度,让违法的网络平台、网红主播和劣质电商‘交学费’。”刘俊海说。

根据主播具体行为明确相应责任

网络直播中的营销乱象,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提及起草目的时指出,当前,网络直播营销迅猛发展,为激活消费市场、助力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网络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商品经营者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主播虚假宣传等问题。

朱巍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厘清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等规定,意见在正式实施后,将为解决“PK连麦销售劣质商品”问题提供明确依据。

“距离广告法的上次修订,已经过去了5年时间。这几年里,电子商务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出现了很多需要法律明确的现象。因此,可以在该指导意见实施之后,积累相关的经验,适时启动广告法的修改。这样就为‘PK连麦销售劣质商品’等网络直播营销乱象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朱巍说。

刘俊海认为,尽管广告法对连麦销售的行为没有规定,但事实上,连麦电商销售的主播已经成为广告代言人,该直播内容已经构成了商业广告。建议修改广告法时,根据网络主播的具体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蒲晓磊)

关键词: 直播带货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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