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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施可丰被指堆放磷石膏污染环境 10年林木死亡

2019-02-12 15:44:11    来源: 中国企业报

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马宝美就像鲁迅笔下的祥林嫂一样簌簌叨叨她的不平。“他们就是联合起来欺负我”,马宝美向记者透露,此前在协调赔偿时就有领导劝她,要处罚就得不到赔偿,而现在又演变成要赔偿,就不要租地了。

马宝美本来日子过得就像她的名字一样,和和美美。孩子大了,都能养活自己。家里还做点小买卖,另外租种的几十亩地种植的林木长势不错,树林里的鸡鸭膘肥体壮,两口池塘也是水美鱼肥,就等着卖个好价钱。

可突如其来的一场灾害,打乱了她本平静又美好的生活。

2017年7月上旬,一场大雨过后,她家栽种的林木以及鸡鸭鱼似乎在一夜之间莫名其妙的全部死亡了。林木已经种了七、八年,再加上移栽前的时间,都有将近10年,怎么会突然死亡呢?她把目光盯上了堆放在苗圃附近的磷石膏上,认定就是这些磷石膏毒害了她的树木以及鸡鸭鱼。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个农妇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环保“战争”。

事实上,就事件本身来说,这也许是临沂市自2015年被国家环保部约谈后,掀起的“环保风暴”中根本没有进入人们视野的一件小事,但却成了中央环保督查组督办的一个案件。之后,地方政府也作出了应对,组织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场调查。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两年多时间过去了,事件却并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马宝美就像鲁迅笔下的祥林嫂一样簌簌叨叨她的不平。“他们就是联合起来欺负我”,马宝美一开始并不认为钱最重要,尽管评估机构对造成的损失评估出160万元的价格,但就是咽不下“被欺负”这口气。

越想越生气,越生气就越焦虑。马宝美直言她差点都抑郁了,整天躺床上,啥事也不想干,有时想想干脆死掉算了,省得受这窝囊气。

种植十年的林木突然死亡

马宝美的苗圃位于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办事处杨湖村。《中国企业报》记者在现场看到,其种植的长寿果、樱花、流苏等 ? ?品种的树木已经高达2、3米,胸径也有5、6厘米,大的有的8到10多厘米,但绝大部分树木已经枯萎了,存活的也处于没有生长的状态。整个苗圃的树木林一片萧瑟,在冬日的夕阳下,显得如此的落寞。

据马宝美介绍,早在2008年10月,她们就开始在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街道丁湖村租用了近百亩土地种植树苗。2011年上半年,由于开发区要征用该地,本着从大局出发,支持政府的建设,她们同意政府征收。后在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梅家埠街道主要领导的协调下,2011年10月29日,她们与梅埠街道杨家湖村签订了58.5亩村老宅基地用地的租用协议。之后,请推土机、挖掘机等机械设备,投入大量资金对地块进行了平整、复耕,并把原来种植在丁湖村的林木移栽到此地。

一直相安无事。时间到了2015年,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可丰)将其生产的原材料残渣磷石膏堆放在她家苗圃的附近,面积达2000平方,高达近10米。由于对磷石膏的危害不了解,自己又不是本村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马宝美也不去关心这件事。2017年7月一场大雨过后,磷石膏经雨水冲刷漫灌到苗圃,致使林木、草莓苗以及鸡鸭、鱼全部死亡,经评估公司评估损失高达160万元。

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史慧锋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让马宝美不能接受的是,这些树木可是2008年就种植了的,移栽到这边又是6、7年,怎么会突然死亡?她对记者直言,除了施可丰堆放的磷石膏所造成的污染致林木、鸡鸭鱼等死亡之外,不可能有别的原因。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尽管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了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进行了调查,但对于是天灾、人祸抑或磷石膏的污染造成的,目前没有任何部门给出准确的结论。

磷石膏能致人死亡或病变

《中国企业报》记者注意到,施可丰距离马宝美家的苗圃只有几分钟的车程。据当地知情人介绍,由于施可丰附近的村民对于施可丰在运输过程中磷石膏洒落影响了他们农作物的生长,在这些村民不断上访之后,施可丰把沿途几百米长的土地全部租下来。而堆放在她家苗圃附近院落的磷石膏白色粉末状固体犹如一座小山一样。

资料显示,磷石膏是生产磷肥中间产品磷酸的废渣。磷石膏在堆存过程中,所含水溶性磷、重金属、氟化物等会因风蚀雨淋而逐渐渗漏,会对大气、水、土壤造成污染。磷石膏含有的氟化物、铅、水银等,摄入人体后会导致骨骼变形、肾脏受损,长期接触磷石膏还可导致人死亡。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所对磷石膏的分析结果表明,磷石膏的主要杂质是氟化物和五氧化二磷,并且呈较强的酸性。磷石膏的pH值最低为1.9;氟化物含量最高达2.04%;总五氧化二磷最高达17.1%;可溶性五氧化二磷最高达5.7%。磷石膏的堆存场地产生的淋溶水对环境的危害显然很大。此外,由于自然界中磷矿石中含有大量的镭族元素。不同来源的磷石膏中放射性元素含量最高相差60倍。磷石膏中含量最高的放射性元素是226Ra,一些学者报道了磷石膏中还含有238U和210po。

据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副教授张卫峰介绍,磷进入水体,富营养化比氮还厉害。而且它的氟含量比较高,氟会发生渗漏。磷石膏中所含氟化物、游离磷酸、五氧化二磷、磷酸盐等杂质是导致磷石膏在堆存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磷石膏的大量堆存,不仅侵占了土地资源,而且由于风蚀、雨蚀造成了大气、水系及土壤的污染。磷石膏里含有的砷、镉、汞等有害重金属化学物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长达数百年。长时间接触磷石膏,可能导致人的死亡或病变。

一位不愿署名的专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磷化合物比较复杂的,有些在地表与其他物质反应会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

基于此,国家对磷石膏的堆放也有严格的要求。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记者注意到,临沂市环保局在送呈山东省保障中央督查工作协调联络组《关于环保督查地4批1631号转办件办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2017年7月20日,环保分局巡查时发现时,上述存放的磷石膏约1000吨,高度约3米,占地2919平方米。露天堆放,没有覆盖物,存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定废物扬散流失、渗漏行为。

磷石膏出门证被“早产”

堆放无疑是事实,但究竟是谁堆放的,多方意见并不统一。

马宝美坚称是施可丰所为,但施可丰表示自己把磷石膏的处置权交给了第三方。据《报告》介绍,施可丰100万吨/年高氮复合肥项目(二期)2012年6月份通过山东省环保厅验收,其中10万t/a磷酸生产线采用二水湿法磷酸生产工艺,主要原料为磷矿、硫酸、水,主要产品为20%的硫酸,固废为磷石膏,主要成分为二水磷酸钙。

《报告》还提到,施可丰与临沂广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建材)签订了磷石膏销售协议。2016年12月16日,施可丰(甲方)与广安建材(乙方)签订的一份《磷石膏销售协议》显示,施可丰先支付100万元磷石膏销售补贴给广安建材,超过100万后甲方按季度支付乙方补贴费用。补贴费用按照11元/吨计算。时间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止。

马宝美并不满意这样的解释, 让她更不满的是,最终连广安建材都没有处罚,只处罚了一个自然人。

2017年9月2日,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经开)罚字[2017]30号显示,基于梅家埠办事处杨湖村村民建国将磷石膏未经采取防渗漏、防扬散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让《中国企业报》记者感到震惊的是,专门用于磷石膏运输的出门证居然早产了一个多月。

《报告》指出,2016年11月起,罗庄区十里堡村民孙建国使用广安建材印制的磷石膏专用出门证,从施可丰化工运出磷石膏存放于杨湖村村民李某的院子。而上述施可丰与广安建材签订协议的时间是在2016年12月16日。这意味着孙建国在施可丰还未与广安建材签订合同的前提下,提前一个月就开始使用广安建材的出门证运出磷石膏?难怪马宝美对上述合同提出质疑。

记者就相关问题拟采访施可丰,一位保安负责人要求门口保安不得帮助记者联系办公室人员,并呼叫几个人过来礼貌的“请”记者离开。临沂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环保分局负责人对记者提出去施可丰公司采访以及现场查看磷石膏的堆放情况时均表示协调比较困难。

检测报告存疑

包括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梅家埠街道、环保分局等单位负责人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他们对此事非常重视。2017年9月份,马宝美举报到中央环保山东督察组之后,政府组织了包括街道、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在内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请专业的检测机构对土壤和水进行检测,其结果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对于记者多次提到该检测报告详细情况如何以及是否检测出林木、鸡鸭等的死亡原因时,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分局刘副局长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状态,不做正面回答,只是不断强调省政府的网站都有。

梅埠镇党委张副书记则对记者表示,职能部门该履行的职责都履行了,包括对堆放磷石膏的孙建国作出了行政处罚。另外,对于马宝美提出的赔偿问题,他们也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因为价格相差太大没有谈拢。后来马宝美又起诉到了法院,已经在走司法程序,他们也不好干涉。张副书记还提到,司法程序去年就已经启动了,但不知道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判决,他们也希望法院早点判决。

诡异的是,在记者到临沂采访的第二天,马宝美接到了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去办理委托土壤、水等检测的相关手续。马宝美联系了该院提供的一家河北检测机构,该机构表示时间太长了,没法检测。

记者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查阅了上述公示内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磷石膏未被列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而对于检测的具体情况并没有提及。另外,记者还注意到,回复还提到环保分局日常巡逻时发现,梅埠街道刘某将磷石膏储存在梅埠街道前余墩村杨某家南侧、东南侧、东北侧三处做有机肥加工,未采取防渗漏,防扬散措施,责任其整改并作出了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显然,施可丰的磷石膏堆放不止一处。

记者向环保分局刘副局长索要检测报告未果之后,又联系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宣传部负责人,其答复,环保部门认为不符合规定,拒绝提供,要求当事人去申请。

马宝美向记者提供的一份不完整的,由临沂市环保局委托山东君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成检测)的检测报告显示,其鱼塘附近地下水井检测33项,除氟化物超标之外,其余32项均符合规定。结果显示,氟化物检测结果为2.72,检测限值为1.0。两个土壤标本的检测,除了1#点镍有一点点超标外,其余均为符合规定。1#镍的检测结果为60.32,标准限值为60.00。

马宝美并不相信这一检测结果。她认为,评估机构现场都没有去,更不是自己取样,这样的检测结果难以服人。

君成环境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咨询时坦承,这种检测报告的可信度的确不高,主要是对取样缺乏信任,哪怕是检测机构直接去取样,当事双方也可能产生怀疑而存分歧,直接送样检测就更不用说了。他表示,最好是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可接受的程度更高。

“他们就是想糊弄我。”马宝美愤怒地对记者表示,既然土壤和水都没有污染,那她苗圃的林木为什么会死亡?为什么不给出林木死亡的原因。

施可丰磷石膏处置迷局

马宝美关注的是自己苗圃的损失,而《中国企业报》记者更关注的是,施可丰大量的磷石膏到底是怎么处理的。

从临沂市环保局向中央环保督查组的报告来看,施可丰磷石膏起码堆放过两个地方。一是马宝美苗圃附近李某家的院子,二是刘某存放在前余墩村杨某家南侧、东南侧、东北侧三处。

按照施可丰与广安建材签订的销售协议,施可丰年生产的磷石膏至少15万吨,日提货量不得低于800吨。记者粗略的计算了一下,如果以火车车皮60吨一节计算,需要将近14节车厢,相当于一列专列。这个量堆放场地需要一定的规模,否则无法处理。这还只是针对广安建材的,是否还委托了其他企业处置记者不得而知。

诸多问题引发记者关注。施可丰的磷石膏是自己处理还是像委托广安建材一样全部委托处理?堆放场地是否符合国家之规定?处理不完的磷石膏如何堆放,是像杨湖村、前余墩村这样肆意堆放还是其它的处理方式?相关部门是否做过调查?是否对该地的土壤、水进行过检测……记者就上述问题提请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但截止发稿时,开发区方面没有作出任何回复。

记者注意到,按照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统计,2017年,全国磷石膏产生量为7500万吨,同比下降了1.3%;磷石膏利用量2900万吨,同比增长了7.4%,当年综合利用率为38.67%,同比提高了2.16个百分点。但不容忽视的是,每年新增堆存的磷石膏近5000万吨,目前堆放总量超3亿吨,环境风险和压力依然巨大。

如果按照施可丰与广安建材签订的合作协议,就算施可丰的利用率非常高,远超行业平均值,以处理50%计算,每年还有7、8万吨处理,这些磷石膏如何处理值得关注。

投诉引发的连锁反应

屋漏偏遭连夜雨。就在马宝美四处反映施可丰的污染时,她家苗圃租用的土地出现了问题。杨家湖村一纸诉状将她家告上了法庭,认为当时签订合同时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要求法院判决租用合同无效。

甲方为梅家埠街道杨家湖村民委员会,乙方为王立国(马宝美丈夫)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权合同书》显示,乙方租用甲方共60亩土地,其中10亩为未拆迁土地,以拆迁完成后按照实际面积计算。租赁期限为20年,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31年10月31日。土地租赁费为每年每亩400元。并约定先交2年的租赁费,以后每年提前3个月交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10月19日,签字双方分别为杨家湖村原村主任李守方和王立国。鉴证单位为杨家湖村居民委员会。

2018年10月21日,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认为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土地为集体土地,双方签订上述《合同》时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置条件,将涉案土地发包给乙方,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权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违反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判定上述《合同》无效。

另外,租赁费用的支付也成为该案的焦点之一。原告杨家湖村居民委员控告被告王立国自2015年11月后就没有缴纳土地租用费。法院认为,被告王立国主张交纳租赁费至2016年,并提供了由杨大友、张夫明签字的收条予以证明,原告不认可,该收条未加盖原告公章,不能确认定系原告收取2016年的租赁费的行为。

“所有这一切都是借口。”马宝美气愤的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租用杨家湖村的土地是基于开发区要征用她们原来的租用土地,她们为政府分忧解难才同意把土地让出来的。另外,征用杨家湖村的土地是开发区以及梅家埠街道主要领导已经协调好,她们直接去签订合同的。她表示,土地租用是否合法,这些主要领导比她们这些普通老百姓更清楚,领导们不可能知法犯法。

而对于没有缴纳土地租赁费用问题,马宝美认为更是霸王行为。她说她家每年都是提前交租金的。2015年之后没有交,是因为已经交了2016年的,而且是交到了现任村委主任杨大友以及会计张夫明手上的。但两个人现在不承认还要求她们交2016年和2017年两年的,她们当然拒绝交。更可笑的是,现在居然以钱没有打到村里的账户上为借口起诉合同无效。她说,由于租赁费用钱不多,她们一直都是现金直接交给村里的会计,以前也没见村主任、村会计提出没收到钱这一问题。

两张收条显示,2016年4月17日,张夫明、杨大友收到王立国土地流转承包费27820元,其中50亩为每亩400元,8.5亩为每亩920元。另外2016年元月23日的一张收条则注明了土地流转费为2015年10月31日到2016年10月31日的,经办人为:张夫明、杨大友两人。

马宝美向记者透露,此前在协调赔偿时就有领导劝她,要处罚就得不到赔偿,而现在又演变成要赔偿,就不要租地了。

关键词: 山东施可丰 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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