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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青县法院“涉嫌违法裁定” 河北省高院回应

2019-02-01 08:37:44    来源:中国之声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此前,中国之声报道了一家国有控股银行在河北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一起贷款逾期案件,“意外”遭遇执行难的问题。而沧州市青县法院的一纸裁定书,则被指是造成该问题的“绊脚石”。多位法学专家认为,青县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涉嫌程序违法,以此帮助贷款逾期企业逃避执行,是一种“执行乱”的表现。

1月31日上午,河北省高院方面表示,已关注到相关舆情,并要求沧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核实了解。目前,法院方面已着手对此案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复查。那么,青县法院作出的裁定究竟是否存在问题?“执行难”的问题又能否破解呢?

法院已经着手复查此案 房产停止评估拍卖等案件最终落地

2015年2月,马云峰以个人名下的两套北京房产,为其在河北沧州市青县的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作贷款抵押担保,向在沧州市经营的一家国有控股银行贷款7千万。北京市房管部门为银行颁发了他项权证。贷款逾期后,石家庄仲裁委作出企业限期还款的终局裁定。银行向沧州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程序进行中,河北慧翔公司向青县法院申请破产,青县法院受理后,将银行拥有抵押他项权的两套北京房产,划入公司破产财产,并作出民事裁定称,这两套房产当时为了方便才登记在马云峰个人名下的,实际为公司财产。沧州市中院随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多位法学专家指出,法院方面用一纸裁定否定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执行乱的一种表现,造成贷款逾期企业逃避执行。中国之声对此事报道后,31日上午,河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已经关注媒体报道的相关消息,今天早上,已经给沧州市中院把相关消息都转过去了,让他们立即核实相关情况。”

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法院方面已经着手复查此案涉及的相关问题,此前也一直在积极推进此案的执行工作,沧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回应:“沧州市中院对这个案件的执行工作一直是在积极作为的,包括出裁定之前,也是对房产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只是因为后期出现了青县的裁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要停止评估拍卖,只有等案件最终落地再启动。”

沧州市中院称,中院对此执行案件作出的相关裁定没有问题,至于青县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否存在问题,尚待审查:“从沧州市中院的角度上来说,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没有问题。至于具体到青县法院的情况,还要看他们的东西。”

执行难由法院自己造成较为罕见 银行将继续申请青县法院自行纠错

一位常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告诉记者,此案面临的执行难比较罕见,目前的执行难是法院自己造成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认为,此案执行工作存在执行乱的现象,法院的做法是帮助企业逃避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表示:“由于本案是以裁定书的形式,这个来确认股东的个人财产哪属于公司的财产,进而阻挡了债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

银行方面的代理律师乔烽称,目前,银行收回贷款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在法律层面面临没有救济途径的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安全也会带来恶劣影响,对此,乔烽解释道:“银行在沧州中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了复议的申请也被驳回了,在河北高院的裁定书中,法院也仅是告知银行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但未明确是何种途径。”

乔烽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即破产法实施前按申诉处理,实施后不予受理异议的规定,银行于本案中是没有权利和途径可以自行提出对违法行为纠错的渠道的。但是,该部法律以及民事诉讼法,是明确赋予了青县法院可以自行纠正的权利和自行纠正的义务的。所以,银行下一步将继续申请青县法院自行纠错。但是,从银行已向青县法院申请纠错1年以来没有回应的情况来看,这个希望可能也仅仅是理论和法条上的希望。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应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变更或者撤销,而不能仅是法院破产程序中的一纸裁定,乔烽认为:“如果要撤销的话,它应当依照法律的程序去撤销。例如马云峰(河北慧翔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被告,河北慧翔公司作为所谓的房产所有人向北京市房管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撤销程序,来撤销产权登记,产权能够恢复到他们认为的事实状态后,才能够去处理这个房产的归属。”

法院方面最终将作出怎样的审查结论?此案面临的执行难最终能否破解?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关键词: 沧州市青县法院 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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