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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两名“同门”博士学位论文涉嫌高度雷同

2018-12-21 15:30:52    来源:澎湃新闻(上海)

澎湃新闻近两年接连报道了多起高校学术不端事件。这样的疑似案例仍在发生。

近日,澎湃新闻接获举报,中国政法大学两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高度相似,而完成时间仅相隔一年。此外,两篇论文的作者还是同一导师指导、同一专业毕业的“同门”,前后仅相差一届。

澎湃新闻从中国知网下载了这两篇博士学文论文,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5届博士毕业生张露藜的《国家豁免专论》(以下简称“张露藜论文”)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6届博士毕业生王海虹的《国家豁免问题研究》(以下简称“王海虹论文”)。

法大两同门博士学位论文涉嫌高度雷同 仅相差一届

张露藜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5年3月,王海虹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6年3月,时间上王海虹论文比张露藜论文晚一年。

澎湃新闻记者对比两篇论文的目录发现,王海虹论文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一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三章、第四章全部小节的标题,均能在张露藜论文目录中找到内容完全一致的小节标题。

此外,张露藜论文的关键词为“国家豁免 限制豁免论 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家豁免的例外 执行豁免”,王海虹论文的关键词是张露藜论文关键词的前四个,只不包含“执行豁免”。

更值得注意的是,两篇论文的正文、参考书目都存在大面积雷同。

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就上述两篇博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一事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一名老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学院此前并未掌握相关情况,将做进一步了解核实。

“另外,我们是二级学院,而且那个时间(两篇论文完成时间),我们学院应该还没设立,关于这个事情具体还是向学校的研究生院反映。”这名女老师说。

国际法学院“学院简介”显示,中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9年3月12日成立的国际经济法系。2002年,为了适应我国法学教育和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决定在原来国际经济法系的基础上设立国际法学院。

随后,澎湃新闻多次拨打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综合科等办公室的电话,暂无人接听。

12月20日,澎湃新闻联系采访了张露藜和王海虹两人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托其妻子转告澎湃新闻称,“他已经退休多年,据他了解,没有这回事儿,这个情况也不存在。”

张露藜论文第二章“重要的国家实践”部分内容截图。

法大两同门博士学位论文涉嫌高度雷同 仅相差一届

张露藜论文第三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一节内容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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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露藜论文第三章“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一节内容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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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内容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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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佣合同”部分内容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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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部分多段落一致

除此之外,两篇论文在文末的结论处也存在多个段落一致的情况。

法大两同门博士学位论文涉嫌高度雷同 仅相差一届

王海虹论文结论最后两段截图。

张露藜论文最后两段写道:“对于公约的未来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但我国不能坐等其成,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上应该有所作为。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不可避免会遭遇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自己的外交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而我国缺乏一部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方法,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需要,使我国在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将来公约对大多数国家产生效力,也仍然会有许多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当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上的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己经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一部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订立,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

王海虹论文的文末最后两段的具体表述是:“对于《豁免公约》的未来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但我国不能坐等其成,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上应该有所作为。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不可避免会遭遇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自己的外交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而我国缺乏一部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需要,这使我国在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将来公约对大多数国家产生效力,也仍然会有许多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当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上的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已经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一部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发展,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

以上两段,除了“公约”和“《豁免公约》”的区别外,一字不差。

法大两同门博士学位论文涉嫌高度雷同 仅相差一届

张露藜论文英文著作参考文献部分截图。

法大两同门博士学位论文涉嫌高度雷同 仅相差一届

国际法学院:暂不掌握情况,会了解

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就上述两篇博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一事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一名老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学院此前并未掌握相关情况,将做进一步了解核实。“另外,我们是二级学院,这个事情具体应该向学校的研究生院反映。”这名女老师说。

随后,澎湃新闻多次拨打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专业学位办、综合科等办公室的电话,暂无人接听。

12月20日,澎湃新闻就此事联系采访了张露藜和王海虹两人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托其妻子转告澎湃新闻称,“他已经退休多年,据他了解,没有这回事儿,这个情况也不存在”。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共有四种情形:

一是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对不同资料来源中的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

二是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思路等。

三是转引但不予注明。四是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

该办法同时规定,已经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申请人为在职人员的,通知其所在单位。

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查出抄袭、剽窃情节严重或屡次被查出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按照有关教师规范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关情况,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二级培养单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其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给予负责人相应处分。

关键词: 中国政法大学 论文 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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