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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外旅行社虚假宣传存欺诈行为 被判3倍赔偿

2018-12-07 10:35: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近年来出境游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28位重庆游客

参加的“普吉甲米寻椿双飞6晚7日游”

确是一场现实版的“泰囧”

28名游客经历现实版“泰囧”,这种事你也可能遇到!

事件回顾

2800元报团参加出境游

广告宣传非常诱人

王红、洪英、蒲艺3人是看了重庆海外旅行社推送的“甲米寻椿”广告后报名参团的。该广告宣称“1晚全球国际五星悦榕庄旗下悦椿酒店”“3/4晚普吉岛国际四星海景房或套房度假村”。

王、洪、蒲3人于2月1日和重庆海外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每人团费2800元,并以拼团形式转给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带团出境。

旅途过程中意外频频发生

接机大巴姗姗来迟

酒店不让入住

出海游船没有着落

......

2月1日晚上9点,王、洪、蒲3人和其他游客共28人,在领队郎蓉的带领下飞抵甲米国际机场,地接社导游及车辆竟然没有出现。苦等一个多小时后,大巴车姗姗来迟,而导游第二天才和游客见面。合同约定的却是“抵达后导游接机,送往酒店休息”。

大巴车将游客送到甲米大成酒店,游客又遭遇意外:酒店不让游客入住。据说是地接社没有支付酒店费用。领队郎蓉交涉一个多小时未果,只好自己掏钱垫付,才将事态平息。

第二天出海,游客上午8点抵达码头,却被告知出海的游船还没有着落,原因是地接社没有预订。郎蓉和导游反复交涉,又打车去市区兑换泰铢,交给船家,这才租到游船,但此时已是上午10点30分。

当晚入住白帕斯酒店,这是一幢4层楼高、没有电梯的老旧建筑,游客感觉是由仓库改建的,根本够不上星级,强烈要求更换酒店未果。

第三天准备入住双子酒店,游客从外观上看档次更低。游客断然拒绝入住,在酒店大门外滞留到凌晨两点。领队郎蓉提出“这么晚了,今天还是先住这里,每人赔偿200元,明后天再换酒店”。郎蓉要游客在一份“证明”书上签字,并承诺“回国后不以任何形式投诉”。

第四天,游客要求找到新的酒店后,才出去游玩。领队郎蓉承诺:“现在酒店很紧张,你们自己去找。找到了,旅行社掏钱。”

游客用手机在网上寻找,发现凤凰大酒店还有客房,但此时郎蓉手上的现金不够支付。游客蒲艺只好将她身上的1.6万元泰铢现金拿出来垫付。

每天的行程极为混乱,落实大巴车也是临时抓瞎,仓促慌乱。短短7天时间,竟然换了5辆车,更气人的是,车辆越换越陈旧。

回国后多名游客向有关部门投诉

旅行社做出回复并给出补偿方案

有部分游客接受赔偿

回国后,王红、洪英等游客先后向重庆市旅游投诉中心、重庆市工商局12315、江北区消委会等机构投诉。

重庆海外旅行社的受托单位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2月11日向重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总队回复称:

“我社于2017年12月即把团队计划发予泰国当地地接社,地接社也回复收到。因普吉岛突然临时大量团队涌入,且当地酒店及车行的不诚信作为(泰国当地地接社已将款项付予酒店和车行,但当地酒店和车行以临时涌入的团队出价更高为由,将我社控房和车给予其他团队),导致我社无法按照正常团队操作,经过与地接社的紧急协调,临时预定酒店和车辆。”

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向每位游客补偿500元人民币,有16名游客签字同意。9名通过重庆海外旅行社报名的游客中,有6位接受了1500元的补偿。

3名游客拒绝赔偿

认为旅行社虚假宣传

构成旅游欺诈

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而王、洪、蒲3人认为旅行社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游客,构成旅游欺诈。请求判退还参团团费,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原则,赔偿团费的3倍及相关的经济损失。他们在江北区消委会的支持下,于4月17日将重庆海外旅行社和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江北区消委会秘书长邓岸还为游客撰写了诉状。

5月23日,江北区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王红诉称,广告宣传的星级酒店,他们一个都没有见着,更没有入住。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出团通知书,明确提示:“行程所列安排项目均为提前采购,所有费用已经产生。”这令人高度怀疑。

庭审中,王红举示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铭途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案处理结果的回复,该回复查明,铭途公司在经营中宣传“顶级品牌”、“国际五星”、“国际四星”等内容且不能提供相关依据,系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予以罚款处理。

重庆海外旅行社和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均辩称,旅行社没有虚假宣传,只是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义务进行履行,合同第十页安全提示第一条明确了东南亚没有星级标准,游客也是在合同中签字认可了的。因此旅行社没有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

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海外旅行社没有出示证明其预订酒店与实际入住酒店相符或不符的合理性说明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王红举示的旅游宣传广告及合同内容可知,重庆海外旅行社在明知其未预订酒店或预订与实际入住酒店不符的酒店的情况下,对外虚假宣传此次旅游住宿及行程等,主观上具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诱使王红等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了合同。而在整个行程中,王红等并未入住所宣传的酒店,且每天所住酒店均非提前预订,导致行程混乱,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可以认定重庆海外旅行社在宣传和订立合同时具有欺诈的故意,也存在事实上的欺诈行为。而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与重庆海外旅行社系委托关系,与王红未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故重庆海外旅行社应当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江北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重庆海外旅行社构成欺诈,判其退还团费2800元,并赔偿8400元。

关键词: 重庆海外旅行社 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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