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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女子出租房内欲自杀致天然气爆燃,被判缓刑后再遭物业索赔

2018-12-03 10:58:12    来源:法制晚报

因与男友陈某吵架,王某剪断暂住地的天然气管欲自杀,后其改变主意开窗通风,其间她点烟时天然气爆燃,造成其所住楼房的电梯、外墙等毁坏。因对赔偿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负责该小区的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王某、陈某和房主靳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陈某赔付电梯维修费等共14万余元,靳某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获悉,房山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原告10万余元,陈某、靳某则无需赔偿。据悉,因此事故,法院对王某作出刑事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发 女子欲自杀 致天然气爆燃

原告诉称,其是北京市房山区加州水郡的物业管理单位。靳某为该小区业主。2015年,靳某将房屋出租给陈某使用,在租赁期间,陈某又让女友王某入住并使用。同年6月24日,陈某由于与王某发生争吵,导致王某用剪刀剪断燃气管最终发生燃气爆炸,此事故造成永隆公司管理的公共区域的楼宇电梯、墙面保温及门窗损坏。 靳某对该房屋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由于其管理疏忽,致使事故发生。故物业管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陈某赔偿电梯维修费67690元、外墙装修保温外窗及室内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款70023元、审价费3000元,共计14万余元。靳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 同意赔偿损失 但对数额有异议

在法庭上,王某同意赔偿,但对数额提出异议,认为物业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

王某表示,爆炸没有造成那么大损害,消防车很快就到了,但由于物业管理混乱,致使消防车无法尽快到达事故地点,造成损失扩大,所以是物业自己扩大了损失。当天,陈某未出庭应诉。

靳某则表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他表示,其和损害后果也没有任何关联。此外,他还表示,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有明确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承担安全注意义务,陈某作为承租人,对损害后果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认定,2015年6月23日21时许,王某在其暂住地与男友陈某发生争吵,后陈某离家出走,王某遂用剪刀剪断燃气管线欲自杀。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醒来后放弃自杀念头,并将燃气阀门关闭,打开窗户通风。约半小时后,王某在点烟准备排解情绪时引起燃气爆燃,造成王某本人全身90%面积烧伤,所住房屋及周边房屋、电梯、墙体等物损坏,另有三辆小轿车损坏。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楼电梯及墙体损坏价值为102814元。

2017年7月13日,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判决 涉事者赔10万 房主无需担责

法院认为,该案中,王某因错导致燃气着火爆炸,其作为天然气爆燃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永隆物业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包括实际发生的电梯维修费、外墙装修保温外窗及室内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款及审价费,王某与靳某均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具体损失数额应以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委托的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第一时间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为准,该中心认定的损失价格为102814元,故永隆物业公司要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

关于永隆物业公司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靳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认为,该公司要求陈某、靳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等承担举证责任,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二被告在上述事故中存在过错,故永隆物业公司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靳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永隆公司经济损失102814元;驳回永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词: 自杀 天然气 爆燃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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