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运环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被证监局责令整改
5月14日消息,安徽盛运环保(9.240,0.00,0.00%)(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前期多个银行账户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且以上账户存在融资事项,所融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同时,此事项导致前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此,安徽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内容原文: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前期多个银行账户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且以上账户存在融资事项,所融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同时,此事项导致前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
一、你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完善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核算,加强有效监督与制衡,切实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三、你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第六条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清欠解保工作,消除上述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责任追究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等内容。我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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