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质押新规即将实施之际,不少质押“地雷”开始突显
在股权质押新规即将实施之际,不少质押“地雷”开始突显。由于未偿还质押款,或者未按时购回股份,斯太尔(4.580,0.00,0.00%)等部分上市公司被质押方券商起诉,纠纷案例不断。高质押率不仅可能带来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风险,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还限制了发行人再融资的能力,从侧面反映出其资金的紧张。不过有雷区并不代表风险蔓延,实际情况是是龙头券商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好于行业整体,加上濒临平仓线的公司通过多种方法自救,消除平仓风险。
股票质押违约纠纷再添新案例 斯太尔遭券商起诉
股票质押违约纠纷再添新案例。由于未偿还质押款,斯太尔控股股东收到诉讼函。斯太尔2月21日晚公告称,公司2月14日收到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英达钢构”)的书面通知。通知称英达钢构为取得融资,曾将其持有公司8959万股限制性股票质押给财通证券(15.400,0.09,0.59%)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财通证券”),质押到期日为2017年9月15日。截至目前,英达钢构尚未偿还有关款项,财通证券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已获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英达钢构已经陷入债务漩涡,其偿债能力不容乐观。斯太尔2017年12月15日曾以英达钢构未履行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4.87亿事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向公司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
无独有偶,华安证券(7.350,0.06,0.82%)日前公告称,因顺威股份(5.890,-0.11,-1.83%)(002676)大股东蒋九明未按约履行股权质押购回义务,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偿融资本息8.95亿元。
华安证券作为管理人代表“安兴23号”于2018年1月19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顺威股份大股东蒋九明违反《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016年8月5日,华安证券作为“安兴23号”的管理人,代表“安兴23号”与蒋九明签订了回购协议。蒋九明以1.53亿股顺威股份股票向华安证券质押融资8.35亿元,约定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8月5日,回购交易日为2017年8月3日,回购年利率5.87%。
截至2017年6月20日,蒋九明向华安证券共计支付利息4343.23万元,之后未再支付利息。2017年8月3日,华安证券要求蒋九明到期购回上述融资本金及支付利息,但蒋九明未按约履行购回义务,构成严重违约。
龙头券商风控能力提升 风险整体可控
据天风证券固收团队统计和梳理,股权质押类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融资,在高质押率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与股价密切相关。高质押率不仅可能带来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风险,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还限制了发行人再融资的能力,从侧面反映出其资金的紧张,可能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此外,粗略统计,近期还有30余家上市公司陆续发布了因股价跌幅较大,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触及或可能触及平仓线的公告,目前已停牌,并与质权方协商应对。
实际上,券商在股权质押领域整体风控能力提升,尤其是龙头券商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好于行业整体。申万宏源(5.020,0.03,0.60%)2月初发布的研报指出,根据其测算对所有质押股票按其收盘日前7日收盘均价比照质押起始日前7日平均收盘均价,根据披露的数据,在平均质押率40%的假设下,若平仓线为145%,则当前触及平仓线市值占比为6.0%,若平仓线为135%,则当前触及平仓线市值占比为4.0%。其认为大券商风控更为严格,业务更加合规,市场不必过度担心其风险敞口。
券商收紧质押业务 多家公司股权质押风险消除
值得关注的是,原本处于平仓线附近的公司通过补充质押等手段,把股权质押融资风险降低。2月21日大连电瓷(8.110,0.00,0.00%)(002606)公告,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意隆磁材与质权方就股票质押事宜积极进行了协商,并采取追加保证金的有效措施降低了股权质押融资风险,确保其持有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有资深证券从业人士透露,2017年不少券商在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上产生亏损,“股票质押新规发布后,各大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券商都已放缓审批。对于老顾客的融资需求,多数券商处于观望状态,质押新规生效的3月12日是个重要时间点。总之,新规控制住了大股东融资比例及杠杆率。”在证券业人士看来,大股东借助股权质押放大杠杆的日子可能一去不复返。
节前市场遭遇一波深幅调整,多家券商收紧股票质押业务,还有三家券商因为在1月12日之后违规新增了股票质押规模被监管点名批评。被批评的原因是,1月下旬,即在股票质押新规发布之后,这三家券商继续按老规矩新增股票质押规模,被认为是在“过渡期抢规模、抢市场”。
股票质押新规将于3月12日起正式实施。总体来看,新规更体现风险分散、对融入方资质要求的提升。具体来看,限制股票质押集中度,限制股票质押率上限,限制融入方资格,提高融资门槛以及严控资金用途,是这一业务办法的五大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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