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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被开除 莫拿"家规"当法规

2022-04-24 09:35:16    来源:东方网·东方快评

4月21日,商丘一网友爆料称,自己发朋友圈“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同事评论“我也羡慕”竟被一起开除。康宁医养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确实存在这样的事,该名同事在朋友圈发的相关内容被领导看到,觉得员工没有集体性和凝聚力,“拖欠一个月工资不是属于正常的嘛”她还表示作为员工,不为公司着想,领导肯定不会用。4月22日,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此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立案调查。(4月22日北京商报)

如数按时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需要遵守的法律义务。《劳动法》第1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公司遇到困难,员工在道义上固然应为公司着想,共克时艰,但至少公司要向员工通报事情,征得员工同意后再延期支付工资。如果更负责任一点,还应该报主管部门备案,让员工安心。在这家医养中心,员工还是照常工作,发朋友圈“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和因此点赞,连公司的名都没点,这甚至算不上员工闹情绪。何以一言不合就开除呢?这个套路不是解决问题,而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遗憾的是,近年来,类似的套路还不少。一些用人单位,总认为解雇员工是企业内部的“私事”,制度就是“家规”,想要裁员或解雇员工,可以随便找一个理由,且还不给予任何经济赔偿。于是乎,穿短裤上班被开除、回复ok手势被开除、员工午休被开除、打听同事工资就开除......奇葩开除五花八门。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是法定的,不允许劳资双方随意任性。这是法规,不是家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的确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一些企业常用的一条也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照这些规定,那些奇葩开除,无疑都是违法行为。

去年,湖南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联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发布一份报告,报告对2020年长沙市辖区法院有关“单位解雇”类劳动争议一审司法案件进行了多维度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在484件“单位解雇”类劳动争议一审案件中,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与否问题,有287件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占比近60%。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有3个主要原因:没有明确的解除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不合法。

不让劳动者流汗又流泪,法律无疑是最重要的维权手段。相对维权打官司的事后救济,用法律做好事前预防更加关键。这或许需要监管部门和工会帮助企业依法完善管理考核制度,让企业不能违法。需要加强信用治理,让企业不敢违法。需要帮助企业推进优秀企业文化建设,让企业不愿违法。

稳就业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工作和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而当前稳就业的重点则是保市场主体。如何在稳就业和稳企业中找到平衡,让员工和企业的正当权益都得到维护,相关部门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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