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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消息!刘晓春:直播打赏是内容付费新形式 应有效区分退款规则与内容治理

2022-08-08 09:48:02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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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8月8日电 (王玉玲) 日前,由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直播打赏的性质与规范”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从属性认定上来看,直播打赏是内容付费的新形式,应该区分直播打赏的退款规则和内容治理这两个不同领域,应保证网络交易安全,避免把风险过度分配给平台或主播。

刘晓春以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作为研究起点,认为其中有三个核心需要关注:第一是内容的属性,从内容治理的角度出发,考虑直播打赏对未成年人价值观的影响;第二是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足问题,一方面是未成年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的,另一方面是否有权处分(家庭)财产;第三是充值打赏的过程是不可还原的,在网络场景下,打赏人身份证明困难会导致各种风险分配的问题,如果将风险全部分配给平台与主播,也就是过度保护充值打赏人或者未成年人,这样的规则分配会导致投机现象,实践中曾出现冒充未成年人退款的“黑灰产”。

刘晓春表示,“我之前对行业做过调研,如抖音等短视频和直播平台,已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消费,成立专属客服团队,建立退款机制,一旦核实为未成年人打赏消费,将全额退。”

刘晓春认为,打赏行为作为内容付费的形式,其法律效力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其属于赠与合同,亦有观点认为构成网络交易合同。一方面,用户打赏行为的确并无在先的合同义务约束,观看线上免费直播本身不需要提前购票,观看过程中的打赏行为是基于用户对于内容和主播的认同而自愿做出,这一特点的确与普通的网络消费合同有所不同。但是,另一方面,与典型的赠与合同相比,用户打赏行为很难被认为是一种简单的“无偿”财产赠与,从其付费过程、特点和场景看,界定为一种在网络服务合同下进行内容付费的消费行为更为妥当。

刘晓春分析称,用户打赏过程主要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发生用户与平台之间,用户购买虚拟礼物;第二个环节发生在主播与用户之间,用户将购得的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用户在打赏过程中使用特效道具会产生获得感,获得感是多层次组合的;第二个环节是主播与平台之间,里面也涉及到平台的服务与主播的服务。平台提供直播间服务、运营、场所等服务,主播提供才艺表演或情绪价值等服务,所以这跟无偿赠与行为不太一样。从其付费过程、特点和场景看,将打赏界定为一种在网络服务合同下进行内容付费的消费行为更为妥当。

从直播打赏中用户获得的对价来看,打赏后的用户所获得的服务与免费观看的用户并不必然相同,需要区分不同场景来讨论。一种情况是,打赏后的用户有可能获得针对主播的特定权利或权限,例如可以进行提问获得主播的定向回答,这在知识类和咨询类的直播场景下较为常见,或者可以要求主播进行特定的表演;也有可能用户打赏是为了获得主播的言语或行为感谢、特别关注、其他观众的关注认可或者自我的心理满足,这也是未打赏的普通用户所没有的待遇。因此,尽管打赏本身可能是出于自愿,但是打赏行为在很多场景下并不是单纯的“无偿”付出,而是内容和服务付费的一种重要形式。

对于交易安全与主播权益,刘晓春认为如果把身份识别的困难,包括打赏人身份识别的风险,全部分配给主播或者平台的话,是一种过度保护,一方面无法保障平台与主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滋生了黑灰产。不管是赠予还是一般服务合同,打赏完成后同样具有法律效应,不能随便撤销。另外如果未成年人掌握了父母的账号、交易密码、验证手段,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推定其监护人有疏于管理的责任。

刘晓春表示,应该有效区分直播打赏的法律定义、退款规则与内容治理,如果假定所有的打赏行为,都必然导致不良内容的消费,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因而也是不合理的。

在平台规则的建立方面,刘晓春指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的风险,应建立相应的身份识别和风险提示预警等防范机制;二是消费提醒的设置,现在已经有平台在做了,引导用户理性消费,避免激情打赏与炫富拜金,并不建议用特别严厉的方式限制直播打赏模式本身,应该让平台探索更多引导性的创新行为;三是在多层次的治理基础之上,还是要给平台尽职免责的可能性,如果平台在尽到相应的识别、提示、通知等义务基础上,依然出现与打赏人行为能力不相匹配的打赏行为,应可认定其监护人具有相应的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是强化黑灰产业链的治理,打击伪造证据冒充退款的行为。(中新经纬APP)

关键词: 刘晓春直播打赏是内容付费新形式 应有效区分退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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