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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拟修改规定 明确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2021-12-17 19:49:59    来源:金融界

金融界12月18日消息 深交所拟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此次修订新增1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遵守前款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敦促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后增加“内地投资者”的释义,作为第(八)项,“内地投资者指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内地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境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永久居民卡、永久居民签证等。”内地身份证明文件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内地注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可使用在境外取得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商业登记证等)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如联名账户的投资者中有任一方属内地投资者,该联名账户按内地投资者账户规范。

实施安排

1.《实施办法》自施行之日起,联交所参与者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2.对《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深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以下简称存量内地投资者),设置一年过渡期。

(1)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深股通买卖深股通股票。

(2)过渡期结束后,存量内地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深股通主动买入深股通股票,因公司行为(如以股票形式分派股息、配股等)等被动取得深股通股票情形除外,所持有深股通股票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存量内地投资者深股通交易权限应当由联交所参与者注销。

(3)如联交所参与者倒闭或不能提供深股通交易服务,导致存量内地投资者无法参与深股通交易,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此类存量内地投资者可转至其他联交所参与者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继续参与深股通交易。

关键词: 深股通 内地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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