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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态环境部门:5月20日施行新《办法》 加大举报奖励标准

2021-05-07 10:16:46    来源:中国环境报

“5月20日起正式施行。”日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重新修订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新《办法》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工作人员介绍说,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举报方式,并区分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举报情形分为一般举报事项及重大举报事项。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及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奖励金额。

新《办法》规定,属于一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4%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2%给予奖励。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不超过同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的4%、3%、2%给予奖励。

“新《办法》还加大了举报奖励标准,奖励上限大幅度提高,最高奖励金额从10万元增加至20万元。对属于重大举报事项的、举报时为被举报对象在职工作人员的,按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励金额。”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工作人员说。

同时,江西省实行奖励举报和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地管理,由省、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重大举报事项原则上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查办。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实施举报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办法》提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奖励情形及奖励标准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奖励举报人员的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记者张林霞

关键词: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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