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保险 >

保险业协会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 提升管理水平

2022-01-05 13:44:38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保险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当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自律管理实际需要,对其执业失信行为的分类界定、认定程序和记录的管理及应用等内容进行规范,对健全公司内控和行业自律制度机制,指导地方协会开展相关自律工作,解决保险行业销售市场乱象有重要意义。

剑指五大乱象

《指引》明确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5大类共计60余项执业失信行为的特征描述,理清了认定主体的职责范围,规范了执业失信行为识别、立案调查、审定及复议等一系列工作流程,提出了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在销售人员诚信管理中的应用机制。

执业失信行为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对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带来的损失,或对行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主要分为五大类:

一是越权行为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包括未经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客户授权以及在授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行为。

二是不当销售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采取欺骗、诱导、隐瞒等方式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并造成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受损等行为。

三是违约招募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进行人员招募及行业流动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输出、获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四是不当业务活动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存在恶意作假、套取利益等行为。

五是其他类。其中包括: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刑法规定,有与履行职务相关罪名的行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保险监管机构规范文件规定的行为;不配合投诉案件调查或者在投诉案件调查中隐瞒事实,导致客户权益受损或致使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权益受损的行为;违反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或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受到处罚,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作为执业失信行为进行报送的行为。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详尽的执业失信行为负面清单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难有漏洞可钻,让其执业行为更规范。

关键词: 保险业协会 保险销售 人员诚信体系 管理水平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