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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完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机制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21-09-06 16:24:02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继今年6月公开征求意见之后,近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2005年原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和法制环境的不断健全,原《办法》面临着滞后于保险市场发展、产品监管体制机制不适应等问题,需要进行修订完善,为此,银保监会对原《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

与原《办法》相比,此次修订主要对财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完善,进一步规范了财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以及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同时,强化了条款费率监督管理,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并对财险公司产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同时,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发挥相关协会行业自律作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行业自律管理职责,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建立保险条款费率评估和创新保护机制。由中国精算师协会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业内人士指出,新规的落地将推动财险公司对保险产品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定价。同时,行业内屡见不鲜的产品备案承保“两张皮”行为,在新规出台后也将迎刃而解。

例如,在进一步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方面,《办法》完善了保险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责任;进一步规范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应当要素完整、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名称符合命名规则。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

在强化条款费率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公司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条款费率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

《办法》同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并及时进行清理。

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就财险公司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开出多张罚单,人保财险、众安在线、阳光财险、前海财险等多家险企及相关负责人被处罚。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办法》的修订是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保险产品整体质量。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机制,不断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 经济社会发展 财产保险 保险产品 财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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