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保险 >

6月1日起6家人身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期限暂定一年

2021-05-17 14:00: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千呼万唤始出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记者15日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宣布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据了解,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和新华保险。

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应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面对新兴业态从业人员的保障空白,试点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投保提供交费支持。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认为,当前国内的养老金融市场里,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与丰富程度还远远不够。总体而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具有创新性,这类产品弥补了当前养老金融市场的一些空白,可以丰富消费者的选择,满足特定保险客户的需求,产品是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

周瑾表示,这类养老保险产品给消费者更灵活选择权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销售支持、运营服务和投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开展此类产品试点的保险公司,必须在自身的精算、投资、运营与服务能力方面有充分的准备。

通知指出,试点保险公司应探索建立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长期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长期销售激励考核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较长期限的投资考核机制等。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前提下,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与养老、照护服务等相衔接,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

同时,各保险公司应结合试点地区情况和自身实际,立足消费者需求合理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审慎开展经营,加强合规管理,做好消费者保护,始终守住风险底线。试点地区银保监局也应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及时总结、动态评估试点经验。

通知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培育“长期投资长期回报、价值投资创造价值、稳健投资合理回报”的成熟理念;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

关键词: 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商业 养老保险 人身险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