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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险内江中支违法编制资料 被罚40万元

2019-02-15 14:54:41    来源: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保监罚字(2019)28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内江中支”)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四川银保监局罚款40万元.此外,吴震、沙钢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经查,中华联合内江中支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吴震时任中华联合内江中支业务管理部经理、沙钢时任中华联合内江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四川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中华联合内江中支罚款肆拾万元(¥400,000.00);

二、对吴震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三、对沙钢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银保监罚字(2019)28号

当事人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299号2楼2号

当事人二:吴震

身份证号:51100219721013****

当事人三:沙钢

身份证号:511002196811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内江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中华联合内江中支、吴震、沙钢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内江中支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吴震时任中华联合内江中支业务管理部经理、沙钢时任中华联合内江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档案检查工作表、农险档案、验标照片系统截图、公司自查工作表、公司情况说明、任职文件、岗位职责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中华联合内江中支、吴震、沙钢提出了申辩意见,请求免除、减轻或从轻处罚:一是认为农险工作的开展依托于各村镇的农险协保人员收集资料,公司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二是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三是公司一直努力践行社会责任担当,个人曾获当地助推脱贫攻坚先进称号。

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的免除、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理由,我局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中华联合内江中支罚款肆拾万元(¥400,000.00);

二、对吴震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三、对沙钢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银保监局

(四川保监局代章)

2019年2月2日

关键词: 中华联合财险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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