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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加华保险代理被罚6千元 责任人被警告

2019-02-12 11:23:25    来源:新浪财经

2月12日消息,宜宾银保监分局近日公布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四川加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泸州江阳支公司因存在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违法行为,被宜宾银保监分局罚款5千元,当事人李佳被警告并罚款1千元。

以下为政处罚意见决定书:

宜宾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 宜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当事人一:四川加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泸州江阳支公司

住所: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2段9号2号2-5号

当事人二:李佳

身份证号:510502198106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四川加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泸州江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加华代理江阳支公司”)及李佳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加华代理江阳支公司存在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违法行为。李佳时任加华代理江阳支公司临时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相关人员任职信息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加华代理江阳支公司罚款5千元;

二、对李佳警告并罚款1千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关键词: 四川加华保险 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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