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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险厦门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05-07 17:16:19    来源: 北青网

紫金财险厦门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5月7日消息,紫金财险厦门分公司收到来自厦门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列费用、违规委托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的行为,紫金财险厦门分公司被罚共计68万元,停止接受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三个月;公司主要负责人范云章被撤销高管任职资格,罚款16万元。

经查,紫金财险厦门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构经济交易活动套取费用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紫金财险厦门分公司将部分业务虚挂至福建公众投保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并以“服务费”名义向其支付费用11586124.48元,福建公众投保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将其中10570987.14 元返还至公司员工账户。范云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紫金财险厦门分公司委托福建公众投保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保费共计414433.47元,以“服务费”名义支付费用167367.61元。范云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厦门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构经济交易活动套取费用行为,厦门保监局决定责令紫金财险厦门分公司停止接受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三个月,并处罚款50万元。对范云章给予撤销高管任职资格,并处罚款10万元。

上述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行为,厦门保监局决定对紫金财险厦门分公司处以罚款18万元,对范云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保监罚〔2018〕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住 所:厦门市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营运中心B栋11楼

当事人:范云章

身份证号码:350102196211170815

职 务: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 址:厦门市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营运中心B栋11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构经济交易活动套取费用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你公司将部分业务虚挂至福建公众投保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并以“服务费”名义向其支付费用11586124.48元,福建公众投保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将其中10570987.14 元返还至你公司员工账户。范云章作为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你公司委托福建公众投保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保费共计414433.47元,以“服务费”名义支付费用167367.61元。范云章作为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责任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构经济交易活动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接受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三个月,并处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范云章给予撤销高管任职资格,并处罚款10万元。

上述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8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范云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责令停止接受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三个月、并处罚款68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范云章撤销高管任职资格、并处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3.830,0.03,0.79%)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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