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内保外贷严禁八类行为
保监会、外管局发文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险企内保外贷严禁八类行为
昨日,保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形式,明确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即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 明确严禁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等八类违法行为。
通知意在防范境外投融资风险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中国部分企业利用内保外贷等方式开展跨境并购,一些保险机构也开始使用内保外贷融入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内保外贷业务拓展了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资产全球化配置,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流动性风险、高杠杆风险、再融资风险等问题。此次下发通知意在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完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法规,引导保险资金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防范境外投融资风险。
该通知共有二十三条内容,其中特别强调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具体内容为,“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保险机构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特殊目的公司”贷5000万美元以上需评估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此外,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情况科学、合理地控制融资杠杆比例,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净资产应当为集团本级净资产。
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严禁八类违法行为
保监会在该通知中强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不得有八类违法行为:一是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二是为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三是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四是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或境外投资政策;五是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六是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七是虚构业务背景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保监会要求,如保险机构发生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应当在签订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如发生可能导致担保履约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如在采用本通知第十六条所述履约风险化解措施后仍无法解决,最终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自担保履约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由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记者 蔺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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